索引号: 00001434-9/2020-00506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27日 主题分类: 党政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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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定区教育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7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中小学、幼儿园、成人学校及直属单位:

《嘉定区教育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部门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


嘉定区教育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科学规范区教育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断优化选人用人程序,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校级干部队伍,为推进嘉定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选任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小学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校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干部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要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合理使用各年龄段干部,使干部队伍形成合理的年龄梯次配备。大力选拔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敢于负责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教育系统正副职干部的选拔任用。通过选举任免基层党组织领导职务的,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与责任感,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不移地肩负起加快建设嘉定教育现代化的使命与担当;

(二)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政治素质好,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三)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有胜任现任工作岗位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讲党性、重品行,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

第六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在单位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应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高级中学正副职干部一般应当具有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提任校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学校副职领导职务经历;提任校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的基层单位管理岗位任职工作经历;

(四)应当经过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

(五)提任党组织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一般应当具有学校党务和行政岗位工作经历;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 选拔任用干部,一般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报经区委组织部审批同意。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九条 组织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组织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在党委书记办公会上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组织选拔任用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民主推荐一般由区教育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处级干部、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参加,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单位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主持,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

(二)进行谈话调研推荐;

(三)召开推荐会议,提出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要求,与会人员填写推荐票;

(四)对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分析;

(五)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列为考察对象。一般情况下,参加推荐的人数应达到应参加人员范围的三分之二。

第五章 考察

第十六条 考察对象由党委研究确定。讨论考察对象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情况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按照《干部选任条例》要求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七条 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拟任职人数,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八条 确定考察对象后,党委组织部门牵头成立考察组,根据岗位职务要求制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组至少由2名同志组成。考察拟任校级正职领导干部的,考察组负责人一般由党委组织委员担任,组员为党群工作科科员。考察拟任校级副职领导干部的,考察组负责人一般由基层单位党组织书记或组织委员担任,组员为人事干部、党务干部。

第十九条 考察工作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考察预告须至少提前1天公示,注明考察时间、考察对象基本信息、考察组成员及联系方式。

(二)通过发放无记名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表、个别谈话、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查阅审核人事档案、汇总培训情况等方式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侧重考察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加强作风和廉政情况考察,注重德的正向测评和反向调查。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必须落实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党委书记双签字。

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为基层单位班子领导、中层干部、教职工代表。个别谈话中,班子成员必谈,其他人员可适当调整。单位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人员范围一般为:教职工不满50人的单位,全体人员参加;教职工超过50人的单位,教代会扩大会成员参加(教代会扩大会可选择以下对象:教代会代表、党员代表、中层以上干部。若教代会扩大会总人数少于35人的,则由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等其他教职工代表补足)。

(三)要加强延伸考察,通过发放征求社区意见、住房情况报告表,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八小时”外生活圈、社交圈表现情况。

(四)同考察对象进行面谈,进一步了解各方面情况,考察初步情况相互印证,进一步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五)考察组听取学区管理委员会、集团理事会的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全面、客观、准确、清楚的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性格脾气;二是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是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德的测评、征求意见及考察谈话情况;四是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考察组对书面考察材料负责。

(七)考察情况向党委汇报。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在党委会任免讨论决定前,党委召开书记办公会议充分酝酿讨论考察情况,并征求党政班子其他成员意见。有以下情况的,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廉洁自律情况没有结论性意见的;

(三)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或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并保证与会委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委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票决制的办法进行表决。表决时,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委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委员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逐一充分发表意见,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七章 任职

第二十四条 干部职务实行选任制、聘任制。

对学校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一般实行选任制。组织关系隶属区教育工作党委的基层党组织采用公推直选方式进行选举。学校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向党委上报换届工作请示,经同意后,学校党组织完成党员和群众民主推荐,推荐人选名单经党委资格审查通过后,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确定候选人名单,完成公示并上报党委正式候选人请示,党委下发确定正式候选人批复,学校党组织完成直接选举工作,并将选举结果上报党委审批。

对校级行政领导干部实施聘任制。实行聘任制的干部以聘任书、聘用合同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校级正职领导干部由教育局局长聘任,校级副职领导干部由学校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五年。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二十五条 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任校级正副职领导职务的,在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任校级正副职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一般在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当天,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校级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计算。

第八章 交流轮岗、回避

第二十九条 实行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一)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需要通过交流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学校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二)干部在同一学校、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满十年及以上的需要进行交流轮岗。工作特殊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任职年限。同一学校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一般不同时交流。

(三)加强工作统筹,完善干部交流轮岗制度。鼓励引导城区学校、优质学校、核心学校领导干部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有组织地选派乡村学校、薄弱学校领导干部到城区学校、优质学校、核心学校挂职锻炼,或者到校长培训实践基地学校跟岗学习。

(四)干部交流轮岗由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充分听取分管领导意见,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轮岗事宜。同一岗位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第三十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学校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干部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学校从事人事、财务、总务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退出、解聘、辞职

第三十二条 干部离退休年龄不满三年的,可以向党委组织部门递交退出领导干部岗位的书面申请,经党委会讨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出领导干部岗位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十三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干部根据《嘉定区教育系统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实施细则(试行)》中需要调整的情形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干部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解聘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校级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作用,督促引导干部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重点监督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建设,依法依规办学治校,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校风学风和师德建设,收入分配,廉洁自律等情况。

根据学校层次、规模和发展实际,聚焦突出问题,加大对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招生录取、职务(职称)评聘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

第四十条 党委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经济责任审计等方式,对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第四十一条 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

推进校务公开,注意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在学校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师生员工参与讨论学校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

第四十二条 学校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