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C1301000-2023-26 | 发布机构: | 区教育局 |
生效日期: | 2023年08月03日 | 文 号: | 嘉教〔2023〕31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嘉教 |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
嘉教〔2023〕31号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嘉定区教育系统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
现将《嘉定区教育系统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嘉定区教育系统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
2023年8月3日
嘉定区教育系统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嘉定区教育系统购买服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1〕3号)《关于印发<嘉定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嘉财规〔2021〕2号)要求,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购买服务的原则
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守信、讲求绩效原则。
二、购买服务的主体
嘉定区教育系统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区教育局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
三、购买服务的内容
购买服务内容根据单位职能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包括课程研究与开发服务、学生体育活动组织实施服务、校园艺术活动组织实施服务、教学成果推广应用服务及国防教育服务等教育公共服务和会计审计服务、咨询服务、信息化服务及后勤服务等单位履职辅助性服务。
四、承接服务的主体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符合民事主体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应具备与承接服务相匹配的业务资质;
3.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和行政处罚记录。
五、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
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单位预算中统筹安排,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未列入预算的服务不得实施。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根据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测算购买服务所需资金。
使用公用经费购买服务应按照《嘉定区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报批;使用专项经费购买服务应按照《嘉定区教育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报批。
六、购买服务的实施
(一)购买方式
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按照单位内控制度实施。
(二)购买合同及履行
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
购买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七、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报绩效目标,加强合同履约期间的绩效执行监控,以及购买服务完成后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区教育局对近两年购买服务项目数量多、金额大的单位,同一承接主体在教育系统提供服务金额年内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开展绩效管理抽查工作。
(一)预算编制阶段绩效管理(前评估)
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开展绩效目标和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编制工作,未按照规定编制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预算编制阶段对使用区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增项目(上级部门部署,有明确标准的政策性购买服务项目除外)应由相关业务科室(部门)负责委托第三方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二)预算执行阶段绩效管理(跟踪评价)
在预算执行阶段应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
原则上至少开展一次绩效跟踪,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跟踪频次。在绩效跟踪过程中,若发现绩效目标运行偏离、未达预期进度和目标的,应分析原因,及时纠偏和整改。
(三)决算阶段绩效管理(后评价)
预算执行完毕后应开展绩效后评价工作,区教育局选取重大购买服务项目(区级财政资金安排的且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适时开展绩效后评价。
开展重大购买服务项目绩效后评价的原则如下:
1.前期未曾开展过绩效后评价的所有重大购买服务项目在2024年完成绩效后评价;
2.新增的重大购买服务项目完成后次年必须开展绩效后评价;
3.连续实施满3年且3年内未开展过绩效后评价的重大购买服务项目次年必须开展绩效后评价;
4.购买服务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承接主体发生变化的重大购买服务项目完成后次年必须开展绩效后评价。
每年初由计财科梳理,符合以上原则的项目(上级部门部署,有明确标准的政策性购买服务项目除外),报教育局行政会讨论确定,再由计财科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后评价工作。
(四)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1.严格依据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逐步公开,实现社会大众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
2.加强评价结果与预算申报有机结合,对评价结果好的项目重点考虑,对评价低的项目应减少资金安排或者取消项目。
3.针对评价结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购买主体应及时制定合理有效的整改方案并予以落实。
4.事前绩效评估等级为差的,项目不予立项;绩效跟踪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应暂缓或停止资金支出;绩效后评价结果为差的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五年内不得承接教育系统项目。
八、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购买服务参与方在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九、附则
本办法由计财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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