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C1305000-2019-018 | 发布机构: | 区教育局 |
生效日期: | 2019年11月11日 | 文 号: | 嘉教人〔2019〕50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嘉教人 |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
嘉教人〔2019〕50号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嘉定区教育系统优秀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成校及直属单位:
现将《嘉定区教育系统优秀教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嘉定区教育系统优秀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教人〔2014〕17号)同时废止。
附件:嘉定区教育系统优秀教师管理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
2019年11月11日
附件:
嘉定区教育系统优秀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嘉定教育现代化,培养和选拔一批优秀教师,推动教育教学人才的成长,加强优秀教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优秀教师是指嘉定区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优秀骨干教师(原称骨干教师)和学科新星。
第三条 本办法的制定是嘉定区教育系统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构筑教育人才高地的重要举措,是实施高素质教师梯队培养的重要基础。
第二章 申报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申报范围:全区教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中职校、教育学院、成人学校、特殊教育、校外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包括民办学校)的专任教师(党政正职除外);区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的专职研究人员。离退休年龄不满三年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内。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者,不予评选。
第五条 评选比例:优秀教师人数控制在教师总数20%左右。推荐名额由区教育局根据各学校教师人数并适当参考学校发展情况确定。学校中层或校级副职干部,每周兼专业课时需达到区教育局规定的课时量,比例不超过学校申报人选的20%。
第六条 评选基本条件:
师德高尚,求真务实,积极向上,事业心强,身心健康。专业理论基础扎实,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在本学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七条 学科新星评选条件
须具有3-6年教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二级教师及以上职称,所带班级的教育教学质量在同年级优秀或进步明显,同时基本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内教育教学方面
1.开设校级及以上示范课、研讨课至少一节。
2.校级及以上教学评优、教学技能展示活动中获得等第奖。
3.班主任所带班级获校级及以上优秀班集体或优秀中队。
4.指导学生在区级以上比赛或竞赛中获得等第奖(奖状或证书上须有指导教师姓名)。
(二)近两年内教育科研方面
1.主持校级及以上课题或小课题研究并结题;
2.在区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或区级及以上论文评选获等第奖;
3.参与校特色项目或校本材料的开发与编写且有成果。
(三)工作成效与奖励
近五年内获得区级以上行政部门及业务部门组织的各类评选奖励;近三年获得校级行政各类评选奖励。
(四)近两年内辐射引领方面
1.校级及以上各类工作室主持人、区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带教工作;
2.开设校级及以上教师培训课程;
3.参与优秀教师柔性流动项目。
第八条 优秀骨干教师评选条件
(一)学校教师参评优秀骨干教师须具有6年及以上教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所带班级教育教学质量在同年级优秀或进步明显,同时基本具备以下条件:
1.近两年内教育教学方面
(1)开设片级、集团或联盟内部以上的示范课、研讨课至少一节。
(2)区级及以上教学评优、教学技能展示活动中获等第奖。
(3)当届获得市、区中青年教师教学评优等第奖。
(4)班主任所带班级获区级及以上优秀班集体或优秀中队。
(5)在班主任技能大赛中获区级及以上等第奖。
(6)指导学生在区级以上比赛或竞赛中获得等第奖(奖状或证书上须有指导教师姓名)。
2.近两年内教育科研方面
(1)主持区级以上课题或小课题研究并结题。
(2)在区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3)参与校特色项目或校本材料的开发与编写并有成果。
3.成效与奖励
近五年内获得市级以上行政部门或业务部门组织的各类评选奖励;近三年内获得区级行政及业务部门组织的各类评选奖励。
4.近两年内辐射引领方面
(1)在区教育学院或学校安排下,带教青年教师1-2名。
(2)领衔区优秀骨干教师培养基地、班主任工作室,德育实训基地,学科教研训基地工作。
(3)主持学区集团级及以上教研活动,开设学区集团级及以上教师培训课程。
(4)获聘为区级及以上学科中心组成员。
(5)参与优秀教师柔性流动项目。
(二)教研员参评优秀骨干教师须具有6年及以上教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在学科教育教学质量在市内有一定影响或进步明显。近两年内,基本具备以下条件:
1.教育教学能力方面
(1)每年组织开设区级及以上研究课至少1节,或开设区级及以上培训课程至少1门。
(2)开设区级及以上的教育科研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至少1次。
(3)个人在市教委及直属专业机构组织的专业项目评优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4)参与市中考、高考、学业水平考命题或审题工作。
2.教育科研能力方面
(1)主持1项区级及以上课题研究并结题。
(2)在区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其中市级及以上1篇(第一作者)。
(3)区级及以上教育科研成果评选获二等奖及以上。
(4)承担区级及以上重大项目推进或教育政策研究与咨询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
(5)有个人学术专著出版,凡合著者,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三万字。
(6)上海市课程标准、教材编写特约撰稿人;上海市课程标准修订专家组成员,教材修订、审查专家组成员。
3.辐射与引领方面
(1)上海市学科(或科研)中心组成员。
(2)上海市名校长名教师后备人选(不限届数)。
(3)指导的教师在市教委及直属专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评比中获二等奖及以上。
(4)指导的课题、论文等研究成果获得区级及以上教育科研成果评选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件
须具有10年及以上教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高级教师及以上职称,在具备区优秀骨干教师条件的基础上,在近两年内,基本具备以下条件:
(1)主持一项区级重点课题或市级及以上课题研究并结题。
(2)开发区级及以上培训课程至少一门。
(3)参与区内名师工作室、教师培训基地有关研究与指导工作。
(4)承担两名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本区优秀教师系列称号)本学科教师带教任务并取得一定成效。
(5)参与、指导校本材料的开发,并在区内产生较大影响。
(6)在市级、区级本学科教育教学活动中有突出表现且产生一定影响。
第十条 破格申报:
特别优秀的教师可破格申报,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提供破格书面申请。学科新星破格申报,须在3年内获区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或科研成果奖项;优秀骨干教师破格申报,须在3年内获区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或科研成果较高奖项。
第三章 申报与评选
第十一条 申报办法:
1.学校推荐。学校根据好中选优的原则,按专任教师一定比例推荐,公示推荐名单,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填写《嘉定区教育系统学科新星申报表》和《嘉定区教育系统优秀骨干教师申报表》,报区优秀教师管理办公室。
2.个人自荐。评选范围内的对象均可直接向区优秀教师管理办公室自荐。个人填写自荐申报表,经学校同意,申报表和材料报区优秀教师管理办公室。个人自荐人员评上优秀教师须承诺在本区教育系统内流动。
第十二条 评选方法:
1.由区优秀教师管理办公室根据上报材料组织评选,确定区学科新星、优秀骨干教师人选,报区优秀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核,公示名单。
2.在区优秀骨干教师人选中,根据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学科带头人参评人选,报区优秀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核,公示名单,组织复评。复评以专家观看录像课、答辩等形式进行。
3.根据复评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学科带头人正式候选人,报区优秀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核,公示名单。
4.民办学校可按照评选条件和原则参评相应的优秀教师系列,相关津贴由各校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评选每三年举行一次,评选办法由区优秀教师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四章 职责与待遇
第十四条 责任与义务:
1.学科新星:
主要由学校安排相应的任务,年终考核由学校自主完成,根据履职情况以各校获评学科新星数的40%、60%考核评定一等和二等,考核结果报区优秀教师管理办公室。
2.优秀骨干教师:
主要由学区集团和学校安排相应的任务,年终考核由学校自主完成,根据履职情况以各校获评优秀骨干教师数的20%、60%、20%考核评定一等、二等、三等,考核结果报区优秀教师管理办公室。
3.学科带头人:
(1)教育教学、班主任工作及成效等由学校安排并考核。
(2)在完成学校工作的前提下,每学期至少开设一节学区集团级及以上的公开教学活动;每学年主持一项区级课题(小课题)研究并结题;每学年开设一门学区集团级及以上教师培训课程并实施;每学年带教1-2名青年教师;承担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工作,组建工作室团队,领衔一项研究项目,履行工作室主持人职责。每年至少撰写一篇以上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调研报告获市级及以上奖项或在市级及以上刊物发表。
第十五条 授予优秀教师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按规定给予相应津贴和奖励。
第十六条 优秀教师在任期内优先享有各类培训、学习机会。在各类评选活动中可优先推荐。
第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组织的教育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建立区优秀教师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区优秀教师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和管理工作。由区优秀教师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评选办法及组建学科评委等工作。
第十九条 实行分层管理。区优秀教师管理工作由区优秀教师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优秀教师所在学校负责。学科新星、优秀骨干教师与所在学校签订履职协议书,学科带头人与区教育局签订履职协议书。
第二十条 优秀教师所在学校应为优秀教师创造必要的工作、学习和带教条件,协助他们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加强优秀教师常规考核。优秀教师考核工作每年11月进行。学科新星、优秀骨干教师考核由学校负责,考核重点为优秀教师在学校履行和承担职责情况,学科带头人考核由区优秀教师管理办公室负责;名校长名教师工作室考核,考核重点为优秀教师在工作室履行和承担职责情况。区优秀教师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区学科带头人、优秀骨干教师、学科新星的考核标准。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优秀教师称号及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 被评为优秀教师的人员如有调离本区、辞职、转岗、长病假等情况,自不能履行职责之日起取消相应待遇。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优秀教师享受待遇、评优、调整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嘉定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