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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看看,嘉定农业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补贴提高了

日期:2016-08-0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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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嘉定连续发文,提高农业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补贴、提高镇保退休和征用地养老人员养老补贴待遇、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提高征用地镇保人员就业和参保补贴等。

提高农业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补贴

(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具有本区农业户籍,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且不在非农就业“城职保”缴费状态的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城职保”的,每人每月的参保补贴从500元调整到600元。其中本区农业户籍人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期间,如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城职保”,按“就高”原则享受参保补贴,不重复享受。

补贴原则:农业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职保”,贯彻自愿参保和先参保后补贴的原则。

补贴期限:农业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职保”的补贴期限,自补贴之月起,至通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折算后,符合“城职保”退休条件时止,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对年满60周岁的男性、年满55周岁的女性,不符合“城职保”退休条件自愿继续缴费的人员,也可进行补贴,但前后累计补贴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本区农业户籍人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期间不受补贴年限限制。

手续办理:农业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职保”,可向镇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参保申请,并提供本人户籍性质、年龄、参保现状等真实信息,由镇级劳动保障部门代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自缴费之月起,本人凭缴费清单,经镇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补贴,补贴资金每半年结算一次。

提高镇保退休和征用地养老人员养老补贴待遇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31日前,具有本区户籍镇保退休、征用地养老的人员。2016年1月1日后,上述同类人员已办理退休或征地养老手续的,从次月起可享受本待遇。镇保退休人员和征用地养老人员养老金补贴待遇从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300元(每人每月增加50元)。

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

(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关于2016年调整本市镇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养老金和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6]26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395元提高到1525元(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提高征用地镇保人员就业和参保补贴

(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自2010年7月起,嘉定对征用地镇保人员实施就业补贴和参保补贴以来,已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随着参保资金的逐年递增,经研究2016年拟对就业补贴及参保补贴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就业补贴标准从原每人每月600元调整到700元

参保补贴标准从原每人每月500元调整到600元

对补贴范围、补贴原则、补贴期限以及资金渠道等未尽事宜,仍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区征用地镇保人员就业和参保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府办[2012]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