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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药品致肝损伤“谁主张谁举证”

日期:2016-09-01 浏览:

  去年6月,吴先生被诊断患药物性肝炎,并为此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月。由于此前其曾购买并使用过某药业公司生产的产品,吴先生认为该产品是导致其肝损伤的“元凶”,遂将药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0万余元。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过法庭审理和调解,最终吴先生向法院申请撤诉。

  【事件】

    用药后诊断药物性肝炎

  吴先生称,2015年5月,其在某药业公司开设于上海市嘉定区的全国连锁店内购买了该公司生产的“滋补生发片”、“不觉晓口服液”和“肤泰杀菌粉”三款产品。使用一个月后身感不适,遂前往医院就诊。

    经嘉定区中心医院和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诊断,其被确诊为药物性肝炎。为此,吴先生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月,花费医疗费等共计5万余元。

    吴先生认为,自己在使用该药业公司产品之前身体状况良好,也没有肝病史,是因使用了涉案产品才导致其身体健康遭受严重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药业公司返还其产品价款6千余元,并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余元。为了证明所述事实,吴先生提供了购物发票、买药清单、出院小结、住院收费票据、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等证据。

  【调解】

  无证据表明药物致肝损

  在审理和调解中,被告某药业公司称,从吴先生所称购买的三款产品来看,“肤泰杀菌粉”是外用剂,“不觉晓口服液”是保健食品,均不存在致人肝损害的可能。“滋补生发片”系药品,其中包含吴先生所称导致其肝损伤的首乌成分。然而,吴先生出示的证据只能证明其购买了“肤泰杀菌粉”这一款产品,鉴于吴先生无法举证证明其购买了“滋补生发片”,自然没有后续的服用和产生损害后果的情形。该公司表示,即便吴先生的确购买并使用了诉称产品,其也未提供确切证据证明损害后果与服用该公司产品之间有因果关系。

    此外,法官在调查中了解到,吴先生提交的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显示,他在2004年曾长期并大量服用过含首乌成分的药品,而在被确诊为药物性肝炎的前两个月内,他还分别因寻常疣皮疹、甲状腺结节进行过治疗,吴先生服用过各种药物,单单指称药业公司的产品导致其肝损伤不具有客观性和唯一性。

    同时,该公司生产的“滋补生发片”是经药监部门批准后生产使用,该药品所附说明书中注明了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性状、规格、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产品标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点评】

  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

  本案承办法官严林林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应就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换言之,本案原告吴先生需证明自己使用了被告生产的产品、产生了相应的损害后果,且使用被告生产的产品与产生肝损伤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而,吴先生提交的发票等证据无法证明其曾购买了含有首乌成分的“滋补生发片”,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明确表示,拒绝对导致肝损伤的原因进行鉴定。

    据此,可认定原告吴先生对主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

    本案经过双方陈述、举证质证等环节,原告基于对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的考虑,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该撤诉申请与法无悖,故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