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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来源:上海嘉定 日期:2016-12-15 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年1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6]717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上海国际汽车城(集团)有限公司辟筑同济小镇双浦路(和静东路—昌吉东路)道路新建工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道路边界、南至昌吉东路、西至吴胜别墅、北至和静东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嘉定区安亭镇双浦村孟家组4964.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964.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嘉定区安亭镇双浦村吴胜组2093.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68.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25.4平方米。

  3、 嘉定区安亭镇双浦村徐家组2008.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74.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34.6平方米。

  4、 嘉定区安亭镇杨木桥村金家组1061.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56.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5.1平方米。

  5、 嘉定区安亭镇杨木桥村杨木桥组98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67.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614.2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111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831.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279.3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嘉〕拟征地告[2016]第076号、沪〔嘉〕拟征地告[2016]第077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6年12月7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嘉定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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