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民生频道 > 社会广角 >正文

大病医保自费报销比例调整

来源:上海嘉定 日期:2017-02-23 浏览:

31ee51f403e144e38119c009059a62f6.jpg

近日,本市修订完善了《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形成了《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带来多项利好,四类病自费报销比例从原来的50%提至55%。

按照新的办法,参保人员按年度参加居民医保后,无需另行缴费,就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居民大病保险执行“社区定向转诊”制度。患四类大病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后,再到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等四类疾病,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比例从原来的50%提高到55%,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不仅如此,本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因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也一并纳入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进行筹集,筹资标准定为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总额的2%左右,采取分期划拨方式。

考虑到本市参保居民已经逐步适应原申请办理居民大病保险的经办流程,为避免给参保居民办理保险报销造成不便,新修订的《办法》未对原经办流程进行调整,参保居民仍可按原流程申请报销。

居民罹患上述大病后,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参保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5%。城乡居民中已参加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由参保人员先垫付医疗费用,之后再向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大病补偿,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大病补偿服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