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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年度转换相关规定

来源:上海社区公共服务 日期:2017-04-07 浏览:

4月1日,本市医保进入2017医保年度(即: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4月1日以后,本市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个人医保账户资金注入,均有提高,最高增加额达315元。2017年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基本医保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按照2016医保年度标准执行。

一、个人帐户资金计入

职工在医保年度起始前(即每年4月1日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医疗帐户计入一年的资金(即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在医保年度中参加的,其个人医疗帐户按实际参加之月至所在医保年度末的实际月数,计算并计入资金。

2017年医保年度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参保对象


原标准(元)

新标准(元)

增加额(元)

在职职工

34岁下

140

175

35

35-44岁

280

350

70

45岁至退休

420

525

105

退休人员

74岁以下

1120

1400

280

75岁以上

1260

1575

315








2017年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6医保年度标准执行。

参保对象

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元)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元)

在职职工

1500

1500

退休人员

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

300

700

2001年1月1日后退休

700

1200

在每年的3月底,医保部门会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进行年度清算,少计入的予以补足,多计入的予以扣除。

对于这个年度里未用完的资金,清算后若有结余将转到个人医疗历年帐户中,仍可继续使用,不会作废。

二、个人帐户资金停止计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以下情况下,应当停止计入:

1.在职职工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但未按规定缴纳的;

2.在职职工在转移劳动(工作)关系中,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3.在职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失业或无业的,以及虽未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但因停薪留职或者失踪等情况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4.在职职工劳动(工作)关系转移至未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的;

5.退休(职)人员被停发养老金的。

三、当年帐户资金、历年帐户资金使用范围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分为当年帐户资金和历年帐户资金两部分。帐户资金可跨年度结转使用,用完为止。

1.当年帐户资金可用于支付门急诊、院前急救、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

2.历年帐户资金可用于支付门急诊(含院前急救)自负段医疗费用以及由附加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和起付标准以上按规定个人自负的医疗费、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中按规定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

四、“医保封顶线”用在什么地方

从4月1日起,本市将2017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42万元提高到46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医保封顶线”以上:

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6万元)以上的部分,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医保封顶线”以下:

职工进行门诊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5%,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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