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警执法竟暴力袭警 男子因妨害公务获刑一年三个月
交警执勤,公民本应配合,然而李某非但拒绝配合,反而驾车逃逸,在交警追赶上其所驾车辆后,竟又暴力袭警,致使交警受轻微伤。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就该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6年10月10日早晨,特勤队员小郭在嘉定区江桥镇某路口配合交警执法过程中,发现一辆小轿车违章从主行车道向左转弯车道实线变道。其立即上前要求驾驶员将车辆熄火并出示行驶证和驾驶证,但遭驾驶员拒绝。该路段执勤交警秦警官见状后赶来询问情况,并让驾驶员熄火、出示两证。在秦警官与驾车男子交涉过程中,该男子一直否认存在违章行为,拒绝出示证件,此后,其竟突然驾驶车辆加速转弯离开执法现场。
事件发生后,秦警官赶紧呼叫电台增援,并骑上警用摩托车追赶该逃逸车辆。在追赶数个路口并将逃逸车辆截停后,秦警官要求驾车男子下车配合检查。该男子仍然拒绝,甚至还从车内拿出铁质甩棍,持棍追打秦警官,并将他打倒在地。后经鉴定,秦警官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周边群众上前阻拦驾车男子,并合力将其制服,增援民警赶到后将该男子传唤至派出所,据查,该驾车男子姓李。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7年1月17日,嘉定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审理中,李某的家属代其对被害人秦警官进行了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从重处罚。经查,李某系被群众制服后被民警抓获,李某关于其构成自首的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关于李某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结合案件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等情节,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关于本案的定罪与量刑,记者连线了本案承办法官朱雯雯。
首先,关于本案的定罪。故意伤害正在执勤的警察,应当在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择一重罪处罚,本案中,交警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尚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入刑标准,因而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其次,关于本案的量刑。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本案中,李某暴力袭击的对象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属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以及上述量刑情节,最终决定对被告人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来源:嘉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