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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又一波拆迁来袭

来源:上海嘉定 日期:2017-09-2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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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7]309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嘉定区安亭镇顾浦村康弄、嘉定区安亭镇顾浦村泗泾岸、嘉定区安亭镇兰塘村南三泾(村队组);征收农用地7936.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08.2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8244.3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安亭镇农用地98.4元/平方米,非农用地98.4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安亭镇粮棉地4.2元/平方米,蔬菜地6.6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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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17年10月13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安亭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7年9月20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安亭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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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7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7]506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上海市嘉定区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嘉绣路以南、惠申路以西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惠申路、南至张泾、西至地块边界、北至嘉绣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嘉定区南翔镇永丰村华家组122.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2.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嘉定区南翔镇永丰村唐家组5201.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59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607.1平方米。

3、 嘉定区南翔镇永丰村周王组1573.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88.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584.8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6896.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704.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191.9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嘉〕拟征地告[2017]第033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7年10月9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嘉定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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