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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多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来源:上海嘉定 日期:2018-12-20 浏览:

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及《关于深化简政放权优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沪人社规〔2017〕6号),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嘉定区部分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工作人员。

主管单位

事业单位

岗位名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嘉定镇街道办事处

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社区党建服务中心

基层党建管理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信息中心(上海市嘉定区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

网络运行与安全维护助理工程师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

上海市嘉定区第一中学

卫生保健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

上海市大众工业学校

卫生保健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嘉定区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上海市嘉定区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执法监督1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水务管理所

水务工程员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

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水务管理所

职员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水务管理所

水务工程员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

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水务管理所

水务工程员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

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水务管理所

职员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

财务管理


招聘对象和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具备招聘单位规定的岗位聘用要求、资格条件、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各招聘单位具体的岗位聘用要求、资格条件等,详见《2018下半年上海市嘉定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简章》(以下简称《招聘简章》)。《招聘简章》通过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向社会发布。

对《招聘简章》中的专业、学历、聘用要求、资格条件以及相关内容等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详见《考试问答》或直接与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联系,咨询电话详见《政策咨询电话一览表》。

3、本次报名招聘对象为:已经参加过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于2018年4月21日组织的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集中笔试,达到全市平均成绩175.9分,且未被事业单位录用的人员。

4、考生年龄40岁及以下,指出生年月在1978年1月1日以后;35岁及以下,指出生年月在1983年1月1日以后;30岁及以下,指出生年月在1988年1月1日以后。

5、“考生身份”分为“应届”和“非应届”两大类,其中,“应届”是指于2018年毕业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学生。“非应届”是指除应届毕业生以外的考生,包括在职人员、待业人员等。

6、外省市社会人员(非应届毕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在有效期内,不含上海市临时居住证)。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

7、本区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支援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当年,不受户籍限制,既可报考应届岗位,也可报考非应届岗位,且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本区当年度部队退役士官和驻沪部队随军家属的笔试总成绩加2分。

8、本次招聘中有关“时间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统一为2018年12月31日。


报名时间和方式

1、报名时间:2018年12月24日(周一)10:00至2018年12月28日(周五)16:00。

2、报名方式:本次招聘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报名网址:http://www.ecloudexam.com,选择“上海市嘉定区2018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栏目,报考人员报名前应准备好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电子照片须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要求清晰,亮度足够,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50KB以下。

报考人员根据自身情况、拟报考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每人限报考一个岗位,提交后不能更改。考试不收取报名考务费。

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与报考岗位所要求专业符合与否的审核标准为: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请报考人员根据本人学历证书上的专业名称,按教育部上述目录上的标准专业代码及名称进行对应。

3、特别告知:本次招聘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依据公布的报考条件和《招聘简章》中的具体岗位要求,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报考人员应确认本人完全符合相关岗位的报考条件,如对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存在疑问,应及时咨询确认,报名阶段不进行资格审核。如不符合报考条件,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报考人员对网上提交的个人信息材料和上传的电子照片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的,将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按照《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失信情况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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