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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发放和气温有关吗?

来源:上海嘉定 日期:2019-06-13 浏览:

六月已至,在即将到来的盛夏天气里,高温费的发放也是众多小伙伴关心的问题。那么今年高温费发放的标准是什么?高温费发放的条件又是怎样的?有关高温费的种种问题,来听听市人社局的解答.

5月2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将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执行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个月对于高温费的发放条件,通知中也提到:“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所以,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与当月的气温高低没有关系。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就是在高温岗位上工作。什么是高温岗位呢?一是露天工作的岗位,二是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工作场所工作的岗位。


上夜班的职工有没有高温费?

有人问:“上夜班的职工有没有高温费?”如果属于以上两种岗位的,也应发放高温费。

根据规定,只要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33℃以下的(不含33℃),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还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高温费能发一半吗?

由于一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哪些岗位可以享受高温津贴看法不一,各单位的情况也存在着不小差异。为此,通知也明确:“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本市最低工资的相关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另行支付:

1、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3、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因此,高温津贴不能包含在最低工资的计算项目内。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实际上是一种“暗扣”劳动者法定最低工资收入的做法,应当予以制止。


来源:上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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