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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过节费”,教你一招辨真假

来源:上海嘉定 日期:2020-09-02 浏览:

近日,嘉定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员工举报,反映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2018年至2019年涉嫌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

接到举报后,监察员到该公司进行检查,通过调阅工资表等用工资料,发现该公司在近两年的6月至9月期间,工资表上确实没有高温津贴这个项目。

然而,当监察员对公司人事负责人进行询问时,人事负责人坚称公司已按规定发放了高温津贴,随后拿出了一张员工的签收表,显示2018年和2019年的10月份,该公司均一次性向员工发放了800元,表上也都有员工的确认签字。

这是什么情况?监察员经仔细检查,发现两张表格的表头上仅简单写了“签收表”三个字,并没有注明属于什么费用,且2019年高温津贴标准调整后,按照每月300元的标准,4个月高温津贴应当是1200元,与表上的数字不符。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监察员在公司提供的名单中随机抽取了两名员工进行询问。对于人事负责人拿出来的签收表,两名员工表示确实签收过,但公司从来没有给他们说过是高温津贴,当时告诉他们是端午节和中秋节的过节费,每个节日400元,这笔钱在春节和清明等节日也有。监察员随后查询了该公司的账目,在春节和清明期间确实也发现有同样的一笔费用。

面对露出的“马脚”,公司人事负责人终于道出实情。近两年以来,由于公司效益不太好,也没有员工明确提出发放高温费,公司确实没有给员工发放高温津贴。而公司一直以来都有发放过节费的传统,为了应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检查,公司就“留了一手”,将端午和中秋的过节费统一在10月份一次性发放,如果遇查,就对外宣称高温津贴已经支付。

监察员指出,高温津贴是法定的工资组成部分,在工资表中应当单独列明,并向员工充分宣传。该公司试图鱼目混珠,以过节费充作高温津贴的做法涉嫌违法,对此,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整改。该公司表示,将安排人手马上对公司员工近2年的高温津贴进行核算,并迅速补发;同时也吸取这次的教训,进一步整顿规范公司的财务制度和用工制度,依法合规开展经营。目前,该公司已补发员工近两年高温津贴27万余元。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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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费用。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按照每月300元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嘉定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每年将通过日常执法检查和开展夏季高温费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发放高温津贴,保障夏季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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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嘉定人社,编辑:卢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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