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强调,党员干部不得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党员干部应当始终绷紧保密纪律的弦,履行保密责任。
编辑: 卢泽斌
来源: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