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月1日起,嘉定“四类病”患者可申请医保待遇补差

日期:2016-01-03 浏览: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也就是说从2016年元旦起,上海市民无论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未参加上海职工医保等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市民,不再区分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均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实施了多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要继续吗?答案是不再施行。据了解,新农合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因本区原新农合政策部分待遇高于现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为确保政策延续性,保障参保人员实际待遇不下降,嘉定出台《关于本区原新农合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待遇补差的实施意见》,并与2016年元旦起实行。
1、范围对象
本区农业户籍及其外省市户籍的配偶,2016年起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包含大中小学生及婴幼儿。
2、部分人员个人缴费减免
根据要求,2016年本区农村居民参加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个人缴费标准为:70岁以上340元/人/年,19-69岁430元/人/年。
农村特困家庭、重度残疾人员及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年满70周岁以上以及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仍分别由区民政局、残联和街镇政府负责解决。
3、四类病最高补差7.5%。
为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在本区平稳实施,特安排城乡居民医保专项维稳资金,用于解决本区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部分医保待遇低于原新农合的矛盾。
参保人员罹患四类疾病,具体为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如果这些病在二级医保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先持社保卡(医保卡)按照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标准在医院直接结算医疗费,个人按规定支付自负费用,再向市医保部门约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大病补偿,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自负费用的50%之后,可向区医保部门申请待遇补差,补偿标准为医保可报销范围费用总额的7.5%。
嘉定区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

来源:《嘉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