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沪府发[2013]9号)的规定,2013年10月至12月,本市将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单位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核查的目的是摸清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量、规模、经营活动类别和联系方式,准确界定本市第三次经济普查登记的对象和种类,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单位不重不漏,为普查登记工作奠定基础。
二、单位核查的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三、单位核查登记的时点数据为2013年9月30日,时期数据为2013年全年预计数。
四、所有核查对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核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资料。
五、单位核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核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对核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将严格予以保密。
上海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