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的精神,严格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准入与清出管理,我委自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对注册在本区三级建筑施工企业、丙级监理企业开展了企业资质的动态核查,并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9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拟对资质动态核查中未达到资质标准而主动提出注销申请的上海江桥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8家建筑业企业予以注销;拟对上海越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4家建筑企业因资质条件严重不符,并在整改期内仍未达到资质要求,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现将8家资质证书注销、34家资质证书撤回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3年12月18 日至 12月 31日(10个工作日)。
一、如有对撤回资质的处理意见存有异议的企业,可在公示期内,向区建管所正式提出申辩理由,逾期将视作无异议。
二、公示期满后,对决定撤回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将由区建筑业管理所负责办理撤回手续。相关企业应主动交回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建筑业企业IC卡。
三、对被撤回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向区建筑业管理所提出申请,按照其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在资质被撤回和重新核定资质期间,企业不得从事建筑业务。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