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出租汽车实施运价加价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12-17
 为更好适应郊区区域性出租汽车管理和运营的实际需要,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满足市民群众的出行需求,根据沪发改价管(2012)007号《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区域性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经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并报经区政府同意,我区将于2013年12月20日起实施区域性出租汽车运价加价方案。具体运价加价规定为:载客运距超过10公里(不含10公里),超过部分按超起租里程单价加价30%;当日23时(含23时)至次日5时(不含5时)时段内,起租费、超起租里程运价上浮20%;上述两条件都具备时,两项加价规定应同时执行。基础部分运价仍按现行标准,即起租费为11元,起租里程为3公里,超起租里程运价为每公里2.4元。其他运价结构、计费规定仍按本市现行规定执行。本区相关部门将于12月20日至25日分批完成区域性出租汽车的计价器程序更新工作。在此期间,调整前后的两种运价并存。
 
 
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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