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沪府发[2013]9号)的规定,2014年1月至3月,本市将全面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济普查的目的是摸清全市各类单位基本情况,了解二、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及各主要生产要素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全面系统、真实可靠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经济普查登记的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三、第三次经济普查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时期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普查登记将于2014年1月至3月全面展开。
四、所有普查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普查登记时应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关证照,以便普查人员开展证照图像信息采集工作;应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登记后应按当地普查机构要求妥善保存普查表,并配合普查工作人员进行数据检查与核实工作。
五、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通过普查获得的信息将严格保密,相关数据将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处罚的依据。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而损害单位利益情况,请及时向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上海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10-68512113,021-63918144。
上海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