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翔镇关于调整完善农村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补贴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3-05-19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5号)文件精神,不断提高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调整完善农村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补贴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范围

1、南翔镇农业户籍人员中男性年满45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不包括“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农业户籍人员(以下统称就业年龄参保人员)。

2、南翔镇农业户籍人员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仍不符合“城职保”退休条件,实现灵活就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超龄参保人员)

二、补贴标准

1、就业年龄参保人员按照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社会保险费的70%给予补贴。先按沪人社规〔2021〕28号文件规定,由市级给予50%补贴。在此基础上,为了加大扶持保障力度,镇级配套再给予20%补贴。

2、超龄参保人员按照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社会保险费的70%由镇级给予补贴。

三、补贴原则

农业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实行先参保缴费后补贴的原则。

四、补贴期限

1、就业年龄段参保人员,自补贴之月起至通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折算后,达到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止,累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自2018年1月1日原文件实施起计算)。其中市级补贴自申请当月起享受,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5年的人员,可继续享受到法定退休年龄。

2、超龄参保人员,自补贴之月起至通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折算后,达到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止。

五、手续办理

农业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缴费的,可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参保申请,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代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自缴费之月起,本人凭身份证、户口本、缴费清单,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予以补贴,补贴资金每季度结算一次(就业年龄段参保人员市级补贴按照沪人社规〔2021〕28号文执行)。

六、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签发起施行,期间如遇与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上级文件的规定执行。

《南翔镇关于农村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补贴的实施意见》(嘉翔府〔201841号文)同时废止。

 

 

     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 

               2023年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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