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名单见附件),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的债权债务依法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负责清算。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个人独资企业.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