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拓宽我区居住房屋被补偿人安置渠道,鼓励引导被补偿人购买存量商品房,缩短安置周期,实现存量商品住房去化和集约增效土地利用,区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嘉定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嘉定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
附件:
嘉定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政策依据
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或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统称:房屋征收补偿),对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房票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房票,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或集体土地上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出具给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人(以下统称:被补偿人)的,具有一定票面金额和特定使用条件的,由被补偿人在指定的房源超市中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
房票由区房管局统一制定、印制及管理。
第四条 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基地征收补偿方案中提供的一种安置方式。若被补偿人选择该方式,则先由征收部门确定被补偿人的房票额度,并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补偿人,后被补偿人可使用房票在指定的房源超市中购置房屋。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基本程序:
1.由征收部门确定被补偿人总体补偿额度(即房票额度,包括基本额度和奖励额度)。
2.被补偿人明确选择房票安置方式,并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3.被补偿人可使用该房票至房源超市中选购房屋。
(二)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基本程序:
1.由征收部门确定被补偿人总体补偿额度。
2.被补偿人完成首套安置房选购。
3.由征收部门确定被补偿人首套安置后的剩余补偿额度(即房票额度,包括基本额度和奖励额度)。
4.被补偿人明确选择房票安置方式,并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5.被补偿人可使用该房票至房源超市中选购房屋。
(三)相关条件:
1.被补偿人使用房票购买房源超市中商品住房的,限购政策按照本市现行货币补偿有关政策执行。
2.被补偿人使用房票购房的税收政策按照本市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房源超市
房源超市由区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建设、管理,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入驻。
(一)区房管局负责组织建设房源超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房源超市管理要求进行楼盘信息、房源信息的上下架及日常更新工作。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状况和自身需求,确定房票超市专项通道具体房源价格,价格一旦确定则在挂牌期间不得自行调整。若需调整,须经房管部门备案批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专人维护楼盘信息、房源信息,具体房源成交(收取定金并锁定房源)后需在24小时内在房源超市内下架相对应房源。
第六条 奖励
对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被补偿人,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及金额在各基地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第七条 房票的管理
(一)实名登记
房票实行实名记名制,核发对象为被补偿人,非持有人不得使用。
(二)房票核发
选择房票安置的,应在补偿协议中明确选择房票安置方式、房票安置奖励及生效条件等,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以户为单位,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向被补偿人核发房票。房票实名记名,账户分基本额度账户和奖励额度账户,账户额度在购买房源超市的房源时均可使用。
(三)有效期限
房票有效期限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按照“一基地一方案”予以明确,原则上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起不超过12个月,房票持有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
(四)房票支付
房票持有人购买可购房源时,持房票及补偿协议等材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住房购房合同。
1.房票持有人在房源超市选定房源,通过房源超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人联系,预约现场看房。
2.房票持有人完成现场看房,选定意向房源。房票持有人将房票交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人,双方在房源超市锁定房源,并通过房源超市激活房票使用额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人以此为定金,在交易系统中锁定房源并向房票持有人开具房票和定金收据(使用房票额度购房时,基本额度和奖励额度应按同等比例支付。若房票使用后有余额,实物房票应返还给房票持有人)。
3.房屋征收部门收到开发企业和房票持有人签订的购房定金合同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房款,专款支付到相应房源开发企业指定账户,并通知房票持有人款项到账。
4.房票持有人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票收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可根据需求按照购买商品住宅要求进行贷款(房票持有人须先足额使用房票额度支付后方可办理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
(五)房票继承、挂失
房票持有人亡故的,相关继承人凭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使用期限不变。
房票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房票核发单位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财产损失等后果的,相关责任由房票持有人自行承担。
(六)房票结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定期与房屋征收部门对结算金额进行确认,房票金额使用完毕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收回房票。
(七)房票兑换
在使用房票购房时,至少使用80%(含)以上的房票额度后,房票余额方可兑换。在房票兑换时,基本额度可以按照相关标准兑换,奖励额度不予兑换。具体兑换方式在征收基地补偿方案中明确。
房票自核发之日起2个月内,不得改为其他安置补偿方式。该期限届满,若房票持有人放弃房票安置方式的,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按照该基地征收补偿方案中除房票安置外的其它方式补偿,但不再享受房票安置奖励。具体处理方式在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
房票持有人未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的,到期后10日内,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按照该基地征收补偿方案中除房票安置外的其它方式进行补偿,但不再享受房票安置奖励;10日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房票持有人放弃房票安置方式,不再享受房票安置奖励。具体处理方式在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
征收部门自收到房票持有人放弃房票安置方式的申请或房票持有人放弃房票安置方式的,办理相关手续,并收回房票。
(八)房票资金管理
房票安置资金应实行闭环管理,房屋征收部门应存入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资金纳入商品住房预(销)售资金监管。
第八条 责任追究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区相关部门应给予适当惩处,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禁与被补偿人合谋非法套现房票,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杜绝套现问题发生,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征收部门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本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居住房屋协议置换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区房管局负责解释,与上级发布的有关规定不相符合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三)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止。
附件:1、嘉定区房票安置实施要则
2、嘉定区房票安置购房流程
3、嘉定区房票资金监管要则
4、嘉定区“房源超市”管理细则
5、嘉定区房票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