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公告
发布日期:2026-08-13 点击数:

程利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因缺乏充分证据,我局依法作出不予撤销上海霞尔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备案)决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沪市监注嘉不予撤登字〔2026〕1******01202603310004号).pdf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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