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华:
本机关作出沪嘉府复字(2026)第1781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向你行政复议申请时留存的地址及身份证住址邮寄上述决定,均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详见附件),上述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沪嘉府复字(2026)第1781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pdf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