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助残公益服务项财务核算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29

为规范嘉定区政府购买助残公益服务项目的财务核算,提高助残公益服务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财务管理指引》及民政沪民计发〔2014〕2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嘉定区助残公益服务项目的财务核算管理,作如下规范:

一、助残公益服务项目经费预算的基本指标

助残公益服务投标项目的经费报价表,按照业务活动费、管理费、其他费用及税费等4类进行编报。

(一)业务活动费

业务活动费是指为了实现项目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人员劳务成本、专家指导费、志愿者补贴、培训费、宣传费用、场租费、残疾人活动经费等。

人员劳务成本,必须列明具体事项。人员劳务成本的标准,可参照市物价局、市人保局规定的标准或者行业工资的标准编制;没有现行标准的,可参照上一年度市统计局颁布的相关行业在岗员工的平均工资编制。

(二)管理费

管理费是指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折旧费、修理费等费用。

管理费原则上按照不超过业务活动费用总支出10%的标准报价编制。

(三)税费

税费主要是指为申报项目运营产生的营业税及附加,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提取编报。

二、助残公益服务项目的列支标准

(一)劳务费

劳务费是指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包括全日制工作人员(专业社工、非专业社工)和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工资、专家咨询指导费、志愿者补贴、评审费等。以人力成本为主的服务项目,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70%;其他服务项目,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对于发生的专家费、劳务费等,项目承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专业社工补贴可参照市民政局每年出台的文件指导价执行,其它劳务费测算标准参照以下标准:

1、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劳务费原则上按天数计算,也可按小时计算,同时参照项目执行地的物价水平据实发放,不低于14元/小时/人,不高于20元/小时/人。项目承接单位应当保留工作时间记录和劳务费支付表,劳务费支付表应列明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时间、劳务费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

2、专家指导咨询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的费用,项目承接单位不得向参与项目执行与管理相关的本组织的工作人员支付专家费。

专家指导咨询费应按实际情况及标准发放,具体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督导补贴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人天,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200元/人天执行,港、澳、台地区除外。对于发生的专家费等,项目承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项目承接单位应当保留能证明专家身份及能力的资料及领款人签字的费用支付表,费用支付表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时间记录、专家费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

3、志愿者补贴: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包括餐费、交通费、水费等)的补贴标准报价编制,政策性项目中志愿者补贴按市有关文件执行,但提供餐、水、交通的,原则上不给补贴。

项目承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专家费、志愿者补贴等,不得列支因对受益对象进行救助而产生的救助对象的误工费补贴。

(二)培训费

培训费是指应是项目申报书申报的、项目执行中必须发生的培训费,包括活动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资料费、医药费、讲课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1、伙食费:20元/天/人,50人以上安排;

2、讲课费: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3、其他费用:包括活动场租费、办公用品费、资料费、医药费、交通费等控制在80元/天/人。

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项目承接单位应当保留培训通知、培训方案或日程、教材讲义、会场照片或音像资料、培训人员名单及签到簿(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会议场所消费的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

(三)宣传费用

发生的宣传费用应是项目执行中必须发生的,应据实列支。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项目承接单位应保留相关合同(印刷、广告、微电影等)、印刷清单、印刷的样品、刊登广告的媒介资料(样刊、微电影或录像)等相关资料。

(四)残疾人活动经费

活动费是指项目申报书申报的、执行项目必须发生的活动费用,包括房租费(含场地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茶水费、资料费等所有费用。

1、伙食费:20元/天/人,50人以上安排;

2、其他费用:包括场地费、茶水、资料、交通等控制在80元/天/人。

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项目承接单位应当保留会议通知、会议活动议程、会议活动材料、会议活动照片或音像资料、相关合同(场地使用、印刷会议资料、购买会议用品等)、与会人员名单及签到簿(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会议活动场所消费的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


(一)严格控制目录范围。区、街(镇)残联在申报年度助残公益服务项目预算时,可以根据残疾人实际需求,从中残联、市残联目录中精选项目编报。

(二)严格执行项目基本指标。项目预算要按照基本指导价的要求编制,不得随意变更标准,对确需变更个别项目的标准,要书面说明详细事因,提供法定依据。

(三)灵活设置项目名称和具体内容。项目的名称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灵活设置。在满足项目目标的前提下,项目开展的内容和形式丰富多样,重点保障残疾人急待解决或困难矛盾突出的问题,以契合其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

(四)严格控制项目成本。预算要明确项目受益人群、受益人数、服务的主要内容,根据项目基本指导价、具体服务人次、频次进行项目编报。

四、配套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配套资金是项目承接单位取得的除本项目补助资金以外的、与本项目相同用途的资金,包括其他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其他财政资金包括项目承接单位接受的其他财政拨款和取得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社会资金包括项目承接单位自有资金、为开展社会服务项目所募集的捐款、开展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等。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项目申报书规定的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

(二)项目申报书中未申报的,执行项目必须发生的会议费、培训费等,具体标准应参照项目资金的标准列支;

(三)执行项目所必须的费用,如:交通、通讯、印刷、劳务、宣传等,具体标准应参照项目资金的标准列支;

(四)超过标准的专家费、授课费等项目所必须的合理支出;

(五)执行项目所必须的其他支出。

五、项目管理中应杜绝的行为

(一)将项目委托给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理事会成员单位等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实施,与其合作开展项目、或向其购买服务或物资;

(二)挤占、截留、挪用、侵吞项目资金;

(三)分包、转包项目;

(四)提供虚假项目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

(五)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六、受益对象确认

受益对象确认书应由受益人或受益人的监护人签字确认,对于无法由受益人或受益人的监护人确认签字的,应由两个以上证明人签字,同时注明身份及联系方式。

受益对象确认书应一式两份,项目单位及受益人各持一份。

七、项目档案的管理

项目承接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规范项目资料的管理,建立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及时将项目立项、执行、监督及评估等项目资料汇集整理,保证项目资料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应保存的资料如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标文件(项目实施方案)、服务协议等。

八、关于助残公益服务项目的账务处理

会计核算:公益服务项目必须设立项目明细账进行归集核算。对发生的每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应当在当月及时办理会计核算手续,不得积压和跨月。具体账务处理为:

(一)收到公益服务项目款时,在“政府补助收入”科目下设立非限定性收入×××项目收入明细账。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政府补助收入—非限定性收入—×××项目

(二)项目发生费用时,在“业务活动成本”科目下设立“×××项目费用”专账,在该专账下设立业务活动经费、管理费用、其他费用等明细账,在这些明细账中再根据实际执行内容归集分类,以多栏账形式进行核算。

会计分录为(例:现金支付社工补贴):

借:业务活动成本—×××项目费用—业务活动经费—社工人员经费

贷:现金

九、关于助残公益服务项目的日常管理

(一)核算管理

各中标组织是项目核算的主体,与项目相关的各项收入和成本费用均应在中标组织统一核算反映,并且严格按照投标书用途使用资金。

(二)预算执行管理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项目计划标书和批准的项目投标报价表执行。除下列原因外,不得随意变更或者终止项目报价表。

1、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计划不周或物价波动的原因,致使项目内容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项目报价表调整的,中标组织应当事先向行政合同责任方提出报价表调整申请报告,并按行政合同责任方出具的批复意见进行调整。擅自调整项目预算内容的,视情责令整改,直至停拨或收回资金。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属于招投标项目的,应当向嘉定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终止申请。严禁擅自向他人转让服务项目。

(三)项目资金管理

助残公益服务项目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照项目报价表和标书执行。对经过审计或评估验收,按计划要求完成的达标项目结余资金,可转入中标组织非限定性净资产;对经过审计或评估验收不达标或虽达标,但未按项目计划要求执行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退回区残联。

中标组织严重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将对其不诚信的行为记录在案,并取消其再次参加区残联公益服务项目的投标资格。

此文件中涉及开支标准,随中央、市、区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原《嘉定区关于规范助残公益性服务项目财务核算管理的通知》(嘉残〔2014〕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审计局

上海市嘉定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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