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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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叶飞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9)办字第20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叶飞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壹万陆仟叁佰捌拾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叶飞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贰万壹仟叁佰玖拾陆元整;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叶飞2016年12月27日2016年12月30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陆拾元整;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叶飞2018年6月1日至7月2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捌佰零叁元壹角捌分;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叶飞2018年6月1日至7月2日期间夏季高温津贴人民币贰佰零玖元贰角;
六、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叶飞2017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肆佰陆拾叁元肆角伍分;
七、对申请人叶飞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