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拓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周迪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9)办字第56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对申请人周迪要求确认申请人周迪与被申请人上海拓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对申请人周迪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