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易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江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9)办字第389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江艳2017 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3000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