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389裁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2019-06-24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易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江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9)办字第389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江艳2017 81日至20181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3000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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