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300裁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2019-12-30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国晶和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路琼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仲(2019)办字第230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路琼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14日期间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休假工资合计人民币14852.26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二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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