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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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刘明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9)办字第3329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明明2018年12 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34081.80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明明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16628.6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