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泰苏沪餐饮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春淑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0)办字第498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春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2480元;
二、对申请人张春淑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