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575裁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2020-10-26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川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光全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0)办字第157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光全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9日期间工资人民币744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光全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待遇人民币11548.17元;

三、对申请人沈光全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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