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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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鲁文鹏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1)办字第169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鲁文鹏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5561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