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人造板机器厂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连晓龙与你单位及上海慧恩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1)办字第201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对申请人连晓龙要求确认申请人连晓龙与被申请人上海慧恩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7月21日至2021年5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被申请人上海慧恩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连晓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9488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慧恩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连晓龙2020年2月及2020年3月的工资及生活费合计人民币7552元;
四、对申请人连晓龙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