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昆山普朗斯热能系统设备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建军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0)办字第145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建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42000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建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21396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建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21396元;
四、对申请人张建军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