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450裁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22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昆山普朗斯热能系统设备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建军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0)办字第145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建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42000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建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21396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建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21396元;

四、对申请人张建军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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