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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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夏浩源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作出决定,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决定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2)办字第2865号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
申请人请求支付工资所涉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你单位尚未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本会决定撤销嘉劳人仲(2022)办字第2865号劳动争议一案。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