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晟鹰博晅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冯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3)办字第586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冯杰2022年3月1日至7月29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16536.36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冯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49651.33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