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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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毛晨怡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仲(2024)办字第531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毛晨怡2023年11月9日至2023年12月15日期间工资人民币4970.53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毛晨怡2023年11月9日至2023年12月15日期间报销款人民币737.68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