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860裁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30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安步楼梯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肖文春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4)办字第186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肖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68512.5

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肖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4188

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肖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4188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肖文202271620221027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28042.11

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肖文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六、对申请人肖文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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