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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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蔡彦琰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4)办字第2779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蔡彦琰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23043.75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蔡彦琰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48443.75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蔡彦琰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35359.60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蔡彦琰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5月13日期间工资人民币32827.59元;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蔡彦琰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差旅费报销款人民币1436.30元;
六、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蔡彦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36000元;
七、对申请人蔡彦琰要求支付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