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824裁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15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海江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4)办字第282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海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26567.10元;

申请人海江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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