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森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洋洋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5)办字第48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对申请人张洋洋要求确认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11月19日期间申请人张洋洋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洋洋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19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4258.97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洋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0000元;
四、对申请人张洋洋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