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鸿偃供应链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周晓东等10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5)办字第52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李碧燕、周晓东、周挺、朱佳妮、樊海龙、陈益、胡华明2024年10月9日至2024年12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50132.52元(具体详见附表三);
二、对申请人葛深振、张发利、黄超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对申请人朱佳妮、樊海龙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附表三 裁决明细一览表
序号 | 姓名 | 工资 |
1 | 李碧燕 | 1、2024年10月9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000元; 2、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6089.58元; 3、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3090.58元。 |
2 | 周晓东 | 1、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7162.64元; 2、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1590.58元。 |
3 | 周 挺 | 1、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4089.58元; 2、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1590.58元。 |
4 | 樊海龙 | 1、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4089.58元; 2、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1363.31元。 |
5 | 陈 益 | 1、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4089.58元; 2、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1590.58元。 |
6 | 朱佳妮 | 1、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7090.58元; 2、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2090.58元。 |
7 | 胡华明 | 1、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3614.19元; 2、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1590.58元。 |
合计 | 2024年10月9日至2024年12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50132.5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