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丹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叶文弟与你单位及池州原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5)办字第298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二池州原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叶文弟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61200元;
二、对申请人叶文弟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