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金睿申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盖宇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6)办字第97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盖宇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6280.91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盖宇2025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4373.69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盖宇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4373.69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盖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26000元;
五、对申请人盖宇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