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星象(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冯倩丽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6)办字第1139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冯倩丽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1350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冯倩丽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7476.50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冯倩丽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3月17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4601.70元;
四、对申请人冯倩丽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