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3517裁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2026-08-05 来源:上海嘉定 浏览次数: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妙装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银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5)办字第3517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银辉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9月23日期间医疗费人民币107844.35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银辉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4月7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75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银辉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4月15日期间护理费人民币2654.14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银辉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24日期间工资人民币8827.59元;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银辉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9月23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71586.19元;

六、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银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132000元;

七、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银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10763元;

八、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银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10763元;

九、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银辉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十、对申请人张银辉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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