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妙装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银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5)办字第3517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银辉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9月23日期间医疗费人民币107844.35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银辉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4月7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75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银辉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4月15日期间护理费人民币2654.14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银辉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24日期间工资人民币8827.59元;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银辉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9月23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71586.19元;
六、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银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132000元;
七、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银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10763元;
八、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银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10763元;
九、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银辉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十、对申请人张银辉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