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695裁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2026-08-07 来源:上海嘉定 浏览次数: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广元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李志才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6)办字第169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志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68512.50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志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74604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志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74604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志才2025年8月17日至2025年11月16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22837.50元;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志才2025年8月19日至2025年8月21日期间护理费人民币540元;

六、对申请人李志才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