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广元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李志才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6)办字第169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志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68512.50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志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74604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志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74604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志才2025年8月17日至2025年11月16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22837.50元;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志才2025年8月19日至2025年8月21日期间护理费人民币540元;
六、对申请人李志才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