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680裁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2026-08-14 来源:上海嘉定 浏览次数: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辛向国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6)办字第168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辛向国2022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555354.50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辛向国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1200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