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辛向国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6)办字第168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辛向国2022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555354.50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辛向国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1200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