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4442裁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2016-04-05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镒森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覃事约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444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覃事约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柒佰零贰元陆角;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覃事约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壹仟零壹拾元整;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覃事约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10日的高温费人民币贰佰陆拾玖元伍角柒分;

四、对申请人覃事约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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